粮食自查报告5篇

时间:2024-05-05 作者:Iraq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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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自查报告5篇

粮食自查报告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粮食自查报告篇2

根据《省财政部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财办明电[20xx]4号)精神,我镇高度重视,重点安排,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迅速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现将我镇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经自查20xx年至20xx年我镇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为:20xx年下达资金3983881.99元,其中粮食直补xx42714.58元,农资综合补贴294xx67.41元,实际补贴金额3983881.99元,其中粮食直补xx42714.58元,农资综合补贴294xx67.41元,补贴户数5373户,补贴面积45355亩;20xx年下达资金3980281.64元,其中粮食直补xx41772.249元,农资综合补贴29385xx.391元,实际补贴金额3980281.64元,其中粮食直补xx41772.249元,农资综合补贴29385xx.391元,补贴户数5437户,补贴面积45355亩;20xx年下达资金4346494.368元,其中粮食直补579xx3.8749元,农资综合补贴3767400.493元,实际补贴金额4346494.368元,其中粮食直补579xx3.8749元,农资综合补贴3767400.493元,补贴户数5456户,补贴面积45355亩;20xx年下达资金4152366.31元,其中粮食直补597190.56元,农资综合补贴3555175.75元,实际补贴金额4152366.31元,其中粮食直补597190.56元,农资综合补贴3555175.75元,补贴户数5504户,补贴面积45355亩。

一、认真核对,开展排查工作

我镇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对事前审查、公示制度、是否虚报等行为进行认真核查,并走访部分农户进行调查核对。自查过程中,均未发现有虚报户主、夸大补贴面积等虚报冒领、村组干部代领代发、收取各种费用、抵扣债务等行为,也未发现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面积、补贴金额、“一折统”账号等基本信息不相符的情况,对于外出务工和丢失存款折等特殊原因的农户,都进行了登记造册,补发了存款单,并由本人或亲属签字领取。发放期间,严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早做好信息核对工作,在收到资金后,当日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了种粮农户手中,并对农户兑付资金一律实行“一册明、一折统”。同时及时对补贴的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张榜公示,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明确责任

在“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发放及领取过程中,我镇积极与村委会对接,对一年来村内土地流转、个别调整、分户分地等情况认真核对,收集相关依据,积极与经管部门协调,调取相关资料,对补贴面积和农户信息及时进行了更新,确保发放的准确率,至目前没有反映“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信访事件。

三、严格管理,做好督查“回头看”

为了彻底杜绝有关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回头看”的工作精神和要求,我镇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臵直补“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加强补贴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公示、督查制度,落实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全镇范围内直补工作进行了抽查。财政所人员包村包片,走村入户检查直补工作。共抽查900多户农户,没有发现错发、漏发等现象。同时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农户手中,切实让农户真正得到实惠。

四、存在的问题

1、由于个别农户银行卡遗失、更换户主、新分户等原因,未能及时到财政所登记备案,导致基本信息不完善,资金暂时无法兑付。

2、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个别农户常年不在家,明白册不能及时填写、互换。

3、明白册量大面广,填写、互换滞后。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惠农政策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为此,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确保中央、省、市及我镇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它摆到重要位臵,指定专人负责,抓紧抓好。

2、落实责任,阐明政策,切实把握工作总体要求。我们要加大政策、补贴方式的宣传力度,提高惠农政策群众知晓度,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条整改,做到“整改目标、任务、措施、方法、责任、要求”六个到位,对在检查中发现顶风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力量予以查处,切实推动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工作。通过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创新惠农政策管理工作机制,探索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发放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完善明白册管理使用制度,惠农资金监督督查制度及惠农政策的张榜公示等制度,为惠农资金运行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粮食自查报告篇3

20xx年上半年,我单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20xx年反腐倡廉工作要点》及《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在大大节约各项开支的同时确保了单位的高效运转,现将上半年廉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我单位首先专门召开了工作动员会,对党风廉政和预防腐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二是全处同志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并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三是根据我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联络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切实加强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二、大力加强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三、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是预防腐败的关键。我单位按照中央和我厅廉政工作的工作重点和新要求,结合工作中的新情况,不断完善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堵住制度漏洞,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控,把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落实和监督作为廉政工作的抓手和重点。

一是严格遵守采购制度规定。小金额购物每月填写采购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二人以上一同采购,并要电脑小票做附件方可报销;大金额支出事前均请示领导同意后才予以办理。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在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文字材料打印、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以及资金管理各方面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领导以身作则,影响和带动全体工作人员遵章守纪,做好工作。

一年来,我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虽然取得一些了成绩,但与党的事业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的实践教育,对照“8个禁令、52个不准”的要求,确保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强化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大力推进上下级谈话、述职述廉、公开承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把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我单位工作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

三是巩固实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将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将本处建设成高效、勤政、廉洁的机关。

粮食自查报告篇4

我局根据黔粮计财[20xx]110号文《关于开展粮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于5月底安排全市粮食企业对各项目资金收支使用进行自查,并由局纪委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有灾后重建项目的企业采取抽查、开会、电话查询和上报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抽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1、资金来源

自4月份以来,各项目单位收到省级财政拨补灾后重建资金300万元,省军粮办拨补资金15万元,共收到拨入灾后重建资金315万元。

2、使用情况

已经使用129.4万元,其中:用于恢复受损仓房和仓储设备设施78.4万元、新建仓房7.2万元、新购仓储设施设备1.79万元、修复受损加工设施设备36.7万元,其他5.31万元。尚未使用资金185.6万元。其中:

(1)市粑粑坳粮库100万元用于新建粮仓,现前期招投标的工作正在进行中,8月份动工。

(2)贵阳市面粉公司50万元,用于立筒库改造通风设施设备购建,前期论证工作已进行。

(3)开阳县财政欠拨县粮食局10万元。

二、20xx年扶持性补贴使用情况

根据黔财建[20xx]99号文,20xx年省财政拨给我市扶持性补贴105万元,已使用资金102.22万元,其中:

1、贵阳市粮油食品公司鲜面生产线改造20万元和乌当区粮油产业化园区建设项目30万元已竣工达产。

2、根据市经发字[20xx]65号文通知,拨扶持性资金20万元给康乐豆制品厂生产建设,目前康乐豆制品厂的产品已投放市场。

3、修文萝卜干建设项目20万元正在与合作方落实股份,部分生产设施已购置。

另有15万元扶持性补贴是拨花溪区燕楼乡集贸市场建设,此项目不是我局上报。

三、20xx年粮食简易建筑费使用情况

收到省级财政安排简易建筑费67万元,已使用资金42.47万元,各项目单位根据仓房的具体情况进行维修改造。尚未使用资金25万元。其中:

1、甘荫塘粮食仓库15万元粮食简易建筑费用于7号仓升高改造,由于改造工程总投资90余万元,资金缺口大,现正筹措资金争取在本年度启动谷丰市场改造时一并完成。

2、开阳县粮食局10万元粮食简建费,因购销公司提供的维修内容和财政下达文件内容不完全一致,故县财政至今尚未拨付此款。

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灾后重建和项目资金,各单位都严格遵守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及时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粮食自查报告篇5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xx]25号)要求,xx直属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xx辖区的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以及商品粮库存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地自查,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库存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本次库存检查工作,我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主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负责人及监管科驻库监管员为成员的库存自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责任。

二、库存自查情况

xx辖区截止3月25日实际储存库点4个、仓房16座,共储粮xxxxx吨,其中:中央储粮小麦xxxx吨、玉米xxxx吨,临时储备粮玉米xxxx吨,托市粮xxxx吨,商品粮小麦xxxx吨,地方储备粮xxxx吨。

三、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库由主管副主任负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春季粮油库存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检查: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

对各仓粮食进行了实地丈量测算,测算结果与保管帐、专卡记录相符,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三帐相符,数量真实。

(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辖区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

20xx年度分公司下达我库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玉米xxxx吨。4月份轮出玉米xxxx吨,5月份轮入玉米xxxx吨(其中:指标划入xxxx吨)。认真核实轮入玉米数量、年限、质量、轮换明细账、轮换手续等,玉米轮换已经分公司检查组验收。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分公司拨付政策要求,及时准确拨付辖区托市粮补贴费用(20xx年粮食有缓拨现象,起原因分别存在未缴保证金、欠款纠纷、粮食未挂拍、补贴费用扣完尚不够弥补出库损耗等)。

(五)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1)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仓房具备代储资格。政策性粮油承储库点是在分公司认定范围内;

(2)外包作业单位有法人资质,作业人员具备相关作业技能;企业出入库生产、用电、用火等管理规范;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化学药剂管理规范,药品库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领用手续齐全,帐实相符;

(3)个别收储库点个别仓发现有害虫活动,为基本无虫粮;其余各仓粮情稳定,温度正常,水分正常,无发热、霉变现象发生。(4)仓储设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无漏天储粮。

(六)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

我库把此次检查作为提升仓储管理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辖区开展春季粮油库存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管理现状,确保检查实效,落实问题整改,努力夯实“两个确保”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