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我们在写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下是28模板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江苏省劳动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用外地职工的规定,招收乙方。双方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天为试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各存_____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_____份。
二、工作任务和岗位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_____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____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和工会同意。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工资形式、标准:
1、乙方的工资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时);
3、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成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_____%赔偿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险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二)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三)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元和一次性优抚金_________元。
(六)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六)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广州市规定执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甲方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
(八)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天通知对方,但在试用期内,以及符合第八条第(三)款3项、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为 ,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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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4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点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 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健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九、乙方之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二)甲方得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等: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
2、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换情况;
3、甲方盈利状况;
4、劳力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 发放。
十一、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 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十二、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 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六、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6
___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广州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 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 证 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篇7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1、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工作任务:
3.1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劳动报酬:
按计件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固定工资;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均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如不能解决,可以由三都县中和镇法院进行仲裁。
9、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